利息收入的税会处理差异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利息收入的税会处理差异是什么呢?
利息收人的税会处理差异:
第一,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不同。
会计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人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第二,已冲减利息收人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转作表外核算,没有纳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需调增。
第三,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可能不同。
如果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不相同:
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明确可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在实际执行中,为避免企业过度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对于此类可以享受免税的利息收入不能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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