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别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一判断是否增值,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具体分析如下:
  判断是否增值,若增值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况,以上8中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感情再深,恩义再浓的朋友,天涯远隔,情义,终将慢慢疏淡。世上事就这样,好多熟悉的人,你不去呵护,慢慢就淡了,许多熟悉的事,你不去回味,渐渐就忘了。不是说彼此的心变了,也不是说不再当对方是朋友,只是,远在天涯,喜怒哀乐不能共享。岁月的风,不仅吹淡你我心中的情,也能冷却你我心中的义,时光的手,不仅能模糊你眼中的我,也能淡化我心中的你,再熟悉的路,你若不行走,也会陌生,这就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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