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错误地理解或曲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即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 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将小微企业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混为一体。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减免,视为 理所当然地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预 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不得抵减以后应预缴的税款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影响2014年1月1日 起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 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优惠政策都能够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即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因此,即使企业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在明年年度汇算清缴时还可以享受。
 
  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不包括弥补前期亏损的数额因素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需要提示纳税人的是,亏损额不是企业账面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 实、调整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经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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