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必读:增值税筹划方案(二)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原因一是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筹划余地较大,可以节省较多税金支出。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们策划出以下税务筹划方案:
 
  合作建房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土地入股合作建房筹划是较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土地是首要条件,操作空间主要是土地入股节约土地转让这一环节营业税。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9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
  我们主要谈一下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最关键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明分配形式。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合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税后分成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在*9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第二款“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会受新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间条件的限制,可变通为收购“干净”的壳公司后重新注资来实现;或由乙方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实现。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示:“春困秋乏”,秋乏主要是夏天的困乏延续到秋天而导致的。要消除秋乏,*4的方法是适当运动 。立秋后虽然三伏天在即,闷热的天气依然比较多,但热浪有所消退,早晚气温相对低,因此可以在早晚适当运动,如散步、打太极拳、游泳等,注意不要过度运动,否则更容易感到困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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