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关键点(二)——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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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是有差异的。以销售商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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