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退还问题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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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注册税务师考试微信:gaoduncta 提问:对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中,对“三税”进行退税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究竟是否退还?看教材中有的说可以退还,有的不可以退还?(税法Ⅰ)
解答:财税[1985]143号文件规定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税[2005]72号文件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也就是说,在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将“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三种方式从减免税里排除,从而将财税[1985]143号文的免税范围进行了缩小。
综上可以总结为:除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外的其它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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