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节税法概述
  考点1:税法原则
  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包括三个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从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普遍存在的和不受约束的。依法稽征原则包括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要求,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同时,以其获得收入的能力作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收入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者消费水平可以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负担能力不等时,应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利益的大小缴税或者使社会牺牲最小。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适用限制: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当是正式的;对纳税人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纳税人必需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
  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考点2:税法解释
  税法解释是指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税法或其条文的解释。
  根据解释权限可以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事后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6人民法院和*6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解释,也可以联合解释。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按照解释的尺度,划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对于专业术语,如果税法未施加特别含义,按照其所属学科的本意进行解释;如施加特别含义,应体现该特别含义。限制解释的含义窄于字面含义。扩充解释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
  (二)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考点3: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具有财产所有权或者支配权单方向转移的性质。
  (三)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考点4: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的形式:产品(消费税)、行业(营业税)、地区差别(城建税)、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娱乐业营业税)。
  累进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实际是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的形式:单一定额税率、地区差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分类分项(车船税)定额税率。
  其他税率形式: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在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大于平均税率。
  考点5:减免税
  减免税的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考点6:纳税期限
  考虑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的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考点7:税收征收程序
  追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征,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失误,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5年,加收滞纳金;因偷、抗、骗税,无期限。
  保全条件:行为条件(逃避纳税义务)、时间条件(纳税期届满之前、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之内)、担保条件(责令提供)。
  强制执行条件:超过纳税期限、告诫在先、超过告诫期。
  (四)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考点8: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的特征: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性;主动性;效力先定性;是有责行政行为。
  考点9:税收司法
  税收优先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税在先,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欠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免除欠税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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