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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与一般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一致)。
  3.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有关事项。
  4.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5.听证中止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6.听证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