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①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②有哪些(4法)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②有哪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考题·多选题】税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制度。有关税收法律创制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必须经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
B.交由国务院审议
C.税收法律案的通过采取表决方式进行
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公布
E.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的税收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案的提出,一般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税收法律案的通过是采取表决方式进行的,通常由全体代表过半数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方可通过;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案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三)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理解: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决定与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3项适用规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行政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起30日后,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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