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等)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资产损失的认定:共性的是强调净损失
(二)货币性资金:强调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形成的存款损失。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类债权
1.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开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符合规定原因而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3.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符合固定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五)股权投资的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六)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某外商投资者开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铁路运费金额2.79万元)。
【答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1%=5.1+0.31=5.41(万元) 资产损失=32.79+5.41=38.2(万元)
(七)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新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