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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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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9章行政法基本理论*9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渊源制定机关效力层级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
2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次于宪法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依职权国务院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依全国人大授权
4地方性法规“一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1)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1)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适用
地方政府规章“一省三市”人民政府(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2)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