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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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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9章行政法基本理论*9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 渊源 | 制定机关 | 效力层级 |
1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6 |
2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仅次于宪法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3 | 行政法规 | 依职权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依全国人大授权 |
4 | 地方性法规 | “一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1)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5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1)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适用 |
地方政府规章 | “一省三市”人民政府 | (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2)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 |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