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三节征税范围的内容。
【基础考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归纳视同销售的特点:
*9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