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新旧公式有差别吗
详细问题描述: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这个公式作废了吗?237页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还有个公式是2009年1月1日期的那个怎么理解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答疑老师回复:
1.没有作废的。
2.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具体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是从量征收的一部分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