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基本扣除规范
(二)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
(三)公用部分
(四)基本配套设施
(五)附加配套设施
(六)按揭担保金
(七)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销售费用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是否营利性成本费用扣除规则
非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开发企业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资产单算成本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