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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