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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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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内容。
【基础考点】:营改增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异地总分机构应分别申报,经批准可由总机构合并申报。
2.非固定业户——服务发生地;未申报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3.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4.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减。
二、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纳税期限。
三、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原归属不变,减收由中央地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