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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内容。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