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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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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且进行“适当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对事实的审查、对主体的审查、对权限的审查、对依据的审查、对程序的审查和适当性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