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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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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