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税二》基础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009年,某上市公司要进行分红,个人取得公司分红所得,公司规定每10股派5元,计算他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2.5元
【解析】因题中未给出他的股数,我们就简单处理按10股算.
正确:应纳个人所得税=(5*50%)*20%=2.5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
(1)2007年8月14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税;
(2)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含)税率由20%降为5%;
(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注意: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