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必须掌握知识点集锦(2)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6-08-02 11:16 责编:miky.zhang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6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1.法定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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