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财会发[2013]154号文件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阜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开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原则及目的
  2013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创新机制,突出重点、提高能力”的培训原则。采取分类别培训方式,突出重点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教学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培训对象
  凡持有2013年12月15日之前由阜新市财政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均需参加2013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续监管范畴。
  三、培训内容及培训费用
  1、培训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培训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 22号)及《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 2号)等有关内容;
  (2)企业会计人员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等有关内容;
  (3)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培训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等有关内容。
  2、培训费用:按物价局下发的收费文件执行。
  四、培训时间及管理方式
  1、培训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要求持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2、管理方式:为了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方便广大会计人员集中学习培训,今年的继续教育工作仍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各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市直、中省直驻阜各单位及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开发区、高新园区持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完成;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新邱区持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市财政局会计科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试卷命题、审阅及验收等工作。
  五、培训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切实提高全市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做好相关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按期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确保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2、参加2013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首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
  3、持证人员因病假、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4、市财政局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除上述第3项列示的情况外,未能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后方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及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
  5、各指定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阜新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