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有违法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能取得。
  2、 颁发会计从资格证书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3、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注册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4、持证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5、持证人员调岗,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会计从业颁发10日,吊销5年不得考,刑事追究否终身,上岗、调岗90日,离岗6个月
        会计技术资格吊销2年内不得考。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7、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历证明的,考试期间违纪的,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年内不能再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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