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纲重点:会计违法行为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6-03-31 09:03 责编:Lyn.lin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纲重点:会计违法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行政责任
(1)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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