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山东省高校化债成果,防范高校债务风险,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发文,要求高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不得与非金融机构发生借贷业务。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学校,要求到期后必须偿清,禁止续借(贷),三年内彻底清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