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出台《关于提高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将进一步提高已退养的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养老保障水平。
  一是已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1月1 日前办理完毕退养手续的人员,自2014年1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提高120元。其中2014年1月1日前年满70周岁(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下同)的人员,自2014年1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再提高 50元;2013年12月31日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再提高 50元。二是已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于2013年12月31日后办理完毕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提高 50元(年满70周岁后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其退养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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