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得少于24学分。日前,厦门市财政局举办处长在线访谈,解读本月起施行的《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据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1.参加市财政局批准并予以公布的“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培训;2.参加在市财政局备案并对外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3.参加市财政局或其认可的会计社团等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相关脱产培训;4.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5.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省级、国家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8.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此外,会计人员还可以通过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考试,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承担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等方式取得学分。
  参加网络及面授培训的,若成绩合格将自动导入系统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参加其他形式需要确认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在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或者发表论文或课题结项后)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为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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