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存货盘亏的原因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如果提供不了购房时的原始凭证,应如何计征房屋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房产公司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将回迁房无偿转让给原居民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9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即按以下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末尾,高顿网校的小编供大家欣赏一篇心灵鸡汤:不在妄加羡慕别人的生活,在平淡的生活也有自己精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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