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某企业财务陈小姐所在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不再经营,关于企业注销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她不是很清楚,为此,她拨通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咨询员在了解陈小姐的情况后指出,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通知》中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咨询员向陈小姐介绍,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所包括内容有: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此外,咨询员进一步指出,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咨询员同时提醒,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末尾,高顿网校的小编供大家欣赏一篇心灵鸡汤:花一些时间,总会看清一些事。用一些事情,总会看清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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