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支付房屋的贷款利息,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采用门前申报或邮寄申报12万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穗地税发〔2014〕1号)的规定,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3、2013年的车船税没有按期申报缴纳,今年去补缴纳时会产生滞纳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 2013年度的车船税未在当年申报的,在今年补申报时,滞纳金需从2014年1月1日起依所欠税金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
 
  末尾,高顿网校的小编供大家欣赏一篇心灵鸡汤:雄鹰不褪羽,哪能上青天;命运无波折,岂会现精神。人生需要自我更新,不断摒弃陈旧的思想、理念、习惯,伴着时代的脉搏跳动,向着未来的方向进击。改变是艰难而痛苦的,要有欲生的勇气、再生的决心。当你挣脱了旧框架的束缚,就能遨游更加宽广的海洋,领略生命的长度、拓展攀越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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