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如何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5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对外营业的高校附属的招待所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87)财税地字第014号)规定,高等学校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文章来源:广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