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外语专业的小刘是今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刚毕业,小刘就顺利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入职。为了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小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在业余时间给一家翻译公司做翻译,并按次从该翻译公司取得收入,每次收入1000元。对于这部分收入,小刘不知道应该如何申报纳税,究竟是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套用劳务报酬税目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雇佣收入应套哪个税目
  广州市地税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拥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案例中的小刘,如果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做翻译,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取得的翻译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刘取得翻译收入1000元,因提供翻译服务,属于服务业范畴,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即:
  应交营业税=1000×5%=5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3%=1.5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50×2%=1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3.5-1.5-1-800=14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4×20%=28.8元
  文章来源:广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