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

 

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债权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合同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变态。

 

在计划经济条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均通过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和票证安排,因此没有“债权”概念存在的基础。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也签订所谓“经济合同”,但这种合同的实质是“计划”而不是“债”。

 

可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差异不在合同,而在“债权”,“债权”是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