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有几条核心条款,对于企业家而言,了解这些条款才能更有效的实行风险管理措施。高顿网校FRM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核心条款中的拖带权。
  拖带权 (Drag-AlongRight)也称“强制随售权”、“领售权”等,一般是指如果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上市,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对于需要引入私募股权资本的企业而言,必须要慎重对待拖带权。
  显而易见,该权利是为了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而设,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最终损害企业家的利益。例如,美国有一家名叫FilmLoop的提供网上照片连放的IT公司就曾遭遇私募股权投资者ComVentures滥用拖带权的真实案例。由于ComVentures在FilmLoop公司具有较高的股份比例,加上他们拥有拖带权(Drag-AlongRight),使得ComVentures有能力单方面迫使其他投资人和公司创始人出售公司。ComVentures提出让他们投资的另一家公司Fabrik低价收购FilmLoop。FilmLoop在被收购之时在银行里还有300多万美金存款,而Fabrik的购买价格只比该银行存款多一点。同时,由于优先清偿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的存在,FilmLoop在被出售之后,其创始人和所有员工几乎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被扫地出门,一夜之间,他们不再有股票,不再有工作,不再有公司,也不再有任何银行存款。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缺乏必要商业道德的ComVentures公司,以及FilmLoop当初轻易接受的拖带权条款。所以,对于正欲引入私募股权资本的企业家而言,对于拖带权条款,一定要做好事先预防工作,而不要寄希望于事后救济。
  对策:
  其一,企业家必须谨慎对待该条款,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应该在原则上拒绝接受该条款。因为只要你接受了该条款,公司创始股东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私募股权投资者。
  其二,提高股权比例。拖带权条款均存在一个触发条件,即只有达到一定股权比例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要求行使拖带权时,拖带权才可能被触发。为此,企业可以要求尽可能高的股权比例。例如,必须全部(或者2/3以上)私募股权投资者要求行使拖带权时,拖带权才可能被触发。
  其三,关于行使时间。企业应该要求拖带权只有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之后的几年之后才能行使,例如四年或五年,从而给企业一个较长时间的自我发展机会,同时也可以防止私募股权投资者违背拖带权设立初衷而滥用该权利。
  其四,关于购买主体。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企业应该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在行使拖带权时购买企业的主题不能是竞争对手、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的其他公司、该私募股权基金的任何关联公司以及个人等,从而杜绝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任何贱卖企业的利益驱动存在。
  其五,关于支付方式。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企业还可以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在行使拖带权时,企业的交易对价只能采取特定的支付方式,例如现金或上市公司自由流动的股票。因为,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与一家非上市公司达成了以换股为支付方式的出售协议,那么原有股东就将面临接受难以变现的企业股权作为自己出售原有公司股权的尴尬局面。
  其六,关于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企业还可以规定,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使拖带权出售公司的股权时,如果企业创始人或其他原始股东不同意,那么企业创始人或其他原始股东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将私募股权基金欲出售的股权买下,从而避免企业被其他不受欢迎的第三方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