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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外省市税务机关协查提供11份发票的案情资料,上海市某税务稽查局对上海E装饰工程公司进行了专案检查。
 
  经查,上海E装饰工程公司开具给“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份发票,除发票抬头和发票号码外,其他票面填写信息均不相符,属于阴阳发票。在协查同时,发现上海E装饰工程公司开具给“某置业有限公司”6份发票,也为阴阳发票,其“发票联”金额与“存根联”金额严重不符。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缴税款及附加费用、加收滞纳金、处罚款共计99.82万元;并对上海E装饰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编制记账凭证等行为,责令在一个月内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核算,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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