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整理:上海市国税局对财税系统关于行政信用建设的公开承诺
  为了加强财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市财税机关依法理财治税,做到诚信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按照本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财税系统(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推行行政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对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涉财、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一)事先告知准确
  财税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办理涉财、涉税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事先公开,并准确答复申请人有关问题。
  (二)即时受理申请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财税部门即时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时办理办结
  财税部门依法审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办结。
 
  二、涉财、涉税事项内容
  (一)财政管理
  1.部门预算批复
  自市人代会批准市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办开业、变更、注销财政登记,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核颁发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并告知不予颁发的理由。对准予颁发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审批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送交申请人,同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审批不当的,另行处理)。对不予批准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一律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税收管理
  1.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申办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自结清应纳税款及附加税费、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30日内办结。
  2.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
  3.发票管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对纳税人申办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6开票限额的审批等发票管理项目,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减免税管理
  对纳税人申请属报批类的减免税,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基层税务局(分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上报市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5. 出口退税审核
  对纳税人申办出口退税,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
  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纳税人申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依照税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则上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税款多退少补等手续。
  7.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在检查实施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时间、需准备的资料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且不得少于两人,并有责任依法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
  1.财税机关行政处罚听证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财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税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财税机关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延长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
  认真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各单位、各部门产生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开,做到积极主动、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四、廉政建设
  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格落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廉政建设,严禁以权谋私,在受理涉财、涉税事项中,财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以下“七不”:
  1. 不乱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2. 不利用部门权力强行指定工程施工单位、强行指定购买某种商品和强行指定税务、财务代理。
  3.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4.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物;
  5.不利用职务便利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借钱借物、无偿占用财物和赊欠货款;
  6.不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和财税机关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经商办企业、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为企业的融资作介绍、担保。
 
  五、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监督电话:54679568转51001(51002;51003;51004)
  投诉举报专线:12366
  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
  上述承诺内容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今后如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发生变化,将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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