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安边防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边防协管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应当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二章 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七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边境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
  第九条 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或者边境旅游景区(点)的,在申报前应当征求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获批准开设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和边境旅游景区(点)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入输出活动提供出境入境的便利。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移动或者盗窃、损毁、拆除、设立界标和界线标志物;
  (二)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边界通视道的设施;
  (三)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 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跨越国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
  (二)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烧荒、非执行公务鸣枪或者向境外射击;
  (三)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
  (四)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携带牲畜、家禽、野生动物以及植物、植物种子跨越国界;
  (六)从事非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一)修建工厂或者工程;
  (二)测绘、勘探、采矿;
  (三)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四)爆破作业;
  (五)科学考察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第三章 沿海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证件。未取得出海证件的,不得出海生产作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对伪造、涂改的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持用的他人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依法收缴。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五)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
  (六)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七)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八)损毁海上航标、浮标、海底电缆、管道、钻井平台等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执法人员有权对载有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的船舶,依法采取登临船舶并实施边防检查等措施。属于走私的,依法移送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渔政、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
  第四章 口岸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口岸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口岸新增航线、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通道的,应当建设相应配套的边防检查设施。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宣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扎实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北京市企业内部控制示范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共同举办北京市首届企业内部控制知识大赛活动(以下简称知识大赛),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知识大赛的意义
  举办企业内控知识大赛对于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促进企业转变经营管理方式,推进会计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二、知识大赛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本届知识大赛由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国资委发起举办,北京会计学会承办,北汽集团冠名,名称为“北汽杯”北京市首届企业内部控制知识大赛。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审计局、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共同成立“北京市企业内部控制知识大赛组织委员会”。
  2.知识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会计学会。
  (二)职责分工
  1.办公室由专家组、命题组、阅卷组、裁判组、监督组、竞赛事务组等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竞赛程序、规则,组织报名、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咨询、评判、监督、成绩确认、统计、颁发奖励,并承担对外宣传、联络、贵宾接待,撰写新闻稿、简报、总结等事项。
  2.办公室总体负责知识大赛各相关工作;北京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具体负责市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的参赛报名等管理工作;北京会计学会负责各区县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本区县企业主管部门的参赛报名等管理工作,并将参赛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北京会计学会。
  三、知识大赛范围及内容
  (一)知识大赛范围
  市属各类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企业。
  (二)知识大赛内容
  本届知识大赛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知识。
  四、知识大赛赛程和参赛方式
  本届知识大赛包括三个赛程:*9赛程为全市范围的笔试,第二赛程为集中答题的初赛,第三赛程为现场答题的决赛。
  (一)*9赛程
  1.大赛办公室组织制定企业内控普及试题,试题刊登在北京市财政局网(http://www.bjcz.gov.cn)、北京会计网(http://www.kuaiji.com.cn)、北京市国资委网(http://www.bjgzw.gov.cn)上。
  2.*9赛程成绩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参加答题人数每人计1分,领导班子成员答题,每人加1分,二是卷面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大赛办公室提供标准答案)。上述两项成绩相加,作为企业总成绩。各单位将*9赛程总成绩及相关情况,按职责分工上报北京市国资委或北京会计学会。*9赛程组织工作,按地区、系统计算总成绩,列入组织奖的考核范围。
  3.各参赛单位、区县负责组织本单位领导、财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会计管理机构参加答题,回收试卷,成绩统计及上报工作。
  (二)第二赛程(初赛)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2]5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2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46.1915公顷(其中耕地32.3137公顷)、未利用地2.9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水田22.7088公顷、旱地0.1027公顷、园地3.077公顷、林地0.2731公顷、其他农用地2.13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823公顷、其他草地0.559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314公顷,南井村水田0.5887公顷、旱地1.2875公顷、园地1.7803公顷、其他农用地2.64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191公顷、其他草地0.003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251公顷,新联村水田2.5428公顷、旱地1.0792公顷、园地0.7974公顷、其他农用地0.6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709公顷,尧沙村水田3.4186公顷、旱地0.5854公顷、园地0.6288公顷、林地0.601公顷、其他农用地1.25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016公顷、其他草地0.069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08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7.302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8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7.384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