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安边防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边防协管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应当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二章 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七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边境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
  第九条 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或者边境旅游景区(点)的,在申报前应当征求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获批准开设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和边境旅游景区(点)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入输出活动提供出境入境的便利。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移动或者盗窃、损毁、拆除、设立界标和界线标志物;
  (二)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边界通视道的设施;
  (三)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 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跨越国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
  (二)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烧荒、非执行公务鸣枪或者向境外射击;
  (三)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
  (四)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携带牲畜、家禽、野生动物以及植物、植物种子跨越国界;
  (六)从事非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一)修建工厂或者工程;
  (二)测绘、勘探、采矿;
  (三)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四)爆破作业;
  (五)科学考察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第三章 沿海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证件。未取得出海证件的,不得出海生产作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对伪造、涂改的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持用的他人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依法收缴。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现状,制定培养会计领军人才规划,加快会计骨干力量培养,带动本地区、本部门会计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
  为着力培养一批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促进我市会计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推动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根据《会计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以及《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会计人才成长规律,创新培养机制,科学组织,规范管理,倾力打造适应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优秀会计人才队伍,着力培养诚实守信、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开拓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全面提升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为推动经济社会和会计事业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二、培养目标
  在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领军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300名左右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业绩突出、理财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综合素质高,在全市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领军人才,担负会计行业的领军重任。积极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提高理财水平、参与管理决策、宣传会计法规、研究实务问题、开展会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我市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端管理型会计人才支持。
  会计领军人才应当具有恪守诚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道德品质;构建系统科学、结构合理、学养深厚的知识体系;具备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的工作能力;作出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壮大行业的社会贡献;享有社会认同、行业肯定、备受推崇的良好声誉;实现由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这些人才应当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组织内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创新、塑造会计行业民族品牌、推进会计事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c}*]和辐射作用,进而形成高端会计人才团队,推动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的重大事项,指导、推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培养规划、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落实培训单位,商定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指导协调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对学员进行跟踪考核管理、评价、推介等工作,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对会计领军人才进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建立会计人才的选送机制,全面落实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有关培训单位负责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实施,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员选拔、参与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
  四、培养对象
  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才,包括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五、学员选拔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确定报名条件,严格选拔程序,认真组织选拔工作。 从全市在职的高层次会计人员中,挑选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进行培养,一般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40名。
  (一)我市会计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担任过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重要课题项目研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包括通过全国或本市合格分数线),或者业绩特别突出且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
  4.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够运用英语获取必要的信息。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二)选拔程序
  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机制,实行“推荐+考试+考核”的选拔方式。学员选拔须经过推荐、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程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外语水平、分析创新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素质。笔试环节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统一评阅”的方式;面试环节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
  1.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天津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报单位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资格审查。各区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向市财政局推荐参加选拔的人选;市财政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选拔考试。
  3.选拔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为全市统一命题。考试范围包括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笔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面试时间为20分钟。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现状,制定培养会计领军人才规划,加快会计骨干力量培养,带动本地区、本部门会计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按照“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
  (二)各级工商、房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有关要求,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逐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
  (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三)适度放宽法人股东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经依法批准,允许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备出资条件的优秀省外企业,来我省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其他法人股东的地域限制。
  (四)鼓励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一)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自1亿元开始,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但最多不超过3家。已设立2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注册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对分支机构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区范围内设立第3家分支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设区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中连续2个年度未能达到一级,或者有任一年度评级结果为五级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撤销该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做好善后有关事宜。
  四、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一)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对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创新试点县中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二)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其实施情况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的总体情况。
  (三)切实加强融资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资金融出方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五、着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制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及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管人员约谈制度,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等方面,切实发挥好高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作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指导和培训,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有关制度实施后,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六、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对评级结果优秀、经营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鼓励,优先进行增资扩股、政策扶持、批准新业务试点、推荐转制村镇银行等。对评级结果不良、经营情况较差的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评级结果为五级的公司,采取重点监管、限制经营等方式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由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确保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