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安边防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边防协管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应当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二章 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七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边境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
  第九条 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或者边境旅游景区(点)的,在申报前应当征求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获批准开设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和边境旅游景区(点)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入输出活动提供出境入境的便利。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移动或者盗窃、损毁、拆除、设立界标和界线标志物;
  (二)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边界通视道的设施;
  (三)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 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跨越国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
  (二)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烧荒、非执行公务鸣枪或者向境外射击;
  (三)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
  (四)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携带牲畜、家禽、野生动物以及植物、植物种子跨越国界;
  (六)从事非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一)修建工厂或者工程;
  (二)测绘、勘探、采矿;
  (三)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四)爆破作业;
  (五)科学考察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第三章 沿海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证件。未取得出海证件的,不得出海生产作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对伪造、涂改的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持用的他人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依法收缴。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五)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
  (六)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七)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八)损毁海上航标、浮标、海底电缆、管道、钻井平台等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执法人员有权对载有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的船舶,依法采取登临船舶并实施边防检查等措施。属于走私的,依法移送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渔政、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
  第四章 口岸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口岸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口岸新增航线、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通道的,应当建设相应配套的边防检查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出境入境检查、监护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按照规定划定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实行检查现场封闭,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制定的《百家外企进河北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百家外企进河北总体方案
  省商务厅
  为强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强势推进招商工作,吸引更多的境外客商特别是战略投资者到河北投资创业,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战略目标和“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升、三产抓拓展”的经济发展战略,以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首都经济圈建设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冀中南地区被列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契机,以深入实施“百家外企进河北”为抓手,以务实推进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为重点,动员全省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打一场对外开放的主动战、攻坚战、总体战,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构建吸引承接国际资本和国内资本转移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二)目标任务。围绕储备一批、洽谈一批、签约一批、落地一批的总体目标,锁定100家利用外资超3000万美元的重点签约项目,逐一建立台账,拉出单子,列出明细,实行“一个客商、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跟到底”的“四个一”推进机制,全程跟进,全程服务,争取年内项目落地。筛选千家与河北产业关联度高、投资意向明确的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境外战略投资者,逐一建立客户档案,加强联络,深入对接,形成更加紧密、稳固、长久的合作关系。
  二、推进措施
  (一)锁定重点地区,力促定向招商。以巩固港台、提升日韩、拓展欧美为重点,深入研究其发展战略、产业布局、投资偏好等决定对外投资的综合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分国别、分区域、分产业招商指南,精准定位,定向突破,广泛寻求双方在资本、技术、市场等方面合作的切入点和对接点。
  (二)明确重点领域,力促产业招商。突出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强化发展重点、扩大发展规模,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产业化招商活动。以高端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制定完善产业招商目录,绘制产业招商图,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对接,重点在关键领域引进一批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重点实施一批能够带动整个产业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纵向延展产业链,横向壮大产业群。
  (三)瞄准重点企业,力促精细招商。注重市场和客户细分,重点与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技术领先企业等境外战略投资者建立密切联系和联络沟通机制,按国别、行业、规模、技术先进性等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建立重要客户信息库,动态掌握客户投资需求、意向,积极开展攻坚对接,实施点对点、一对一招商。力争引进一批高端项目、配套企业和先进技术,提升优势产业,做大发展规模。
  (四)谋划重点项目,力促专业招商。重点谋划一批产业集群度高、资源利用效率高、财税贡献率高、社会就业率高、市场前景好的单体利用外资超千万美元项目,分门别类建立招商项目库,逐个项目精心包装,逐级组成专业团队,制定技术和商务推介方案,与重点客商实施专业化对接,努力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精细化投资促进体系。
  (五)启动重点团组,力促常态招商。精心组织省主要领导率团出访的香港投洽会,高标准办好廊坊经洽会、曹妃甸临港产业投洽会,充分利用好厦门投洽会招商平台。重点组织面向港台、日韩、欧美的招商小团组,开展定点、定向、定任务招商。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重点开发区抓紧在日韩、港台等主要外资来源地设立常设招商机构,开展驻点招商,努力形成常态化、专业化招商体系。
  (六)夯实园区载体,力促集约招商。以环境优势、体制优势、政策优势、产业配套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吸引境外大集团、大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引进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推动项目向开发区投放、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开发区汇聚。集中力量支持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冀南新区、乐亭新区、白沟新区等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别工业园和特色产业园,更好地发挥示范[*{c}*]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跟踪服务外企,力促以商招商。开展“走进外企,贴近外商”活动,对全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零距离、无缝隙服务,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外商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亲商、安商、富商争取现有投资者增资扩股,把新的客商推介到河北,把新的投资者引荐到河北,形成“引进一个、办好一个、带来一批”的蝴蝶效应,达到以商招商的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百家外企进河北”实施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跟踪问效。省商务厅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台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全省相关招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都要把实施“百家外企进河北”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不懈地推进。
  (二)完善政策促进机制。引导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现有政策,认真落实我省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新的促进措施。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外资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优先提供融资服务,优先满足人才需求,为投资客商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高效率的贴心服务。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把“百家外企进河北”主要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纳入目标管理和评价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有指标,年中有督促、有检查,年末有评价、有奖惩,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治上激励、政策上支持,有效激励社会各界主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百家外企进河北”的重要意义,宣传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宣传招商引资的重要成就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招商引资,人人为招商引资作贡献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