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怎么判断用益物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注意,这里是特别指明“依法”,而不是依据“合同”。——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之一。
  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解释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