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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但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2、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点:
  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③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④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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