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执行,详细评审条件请看下方文件节选!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副高节选)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全过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部门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七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4.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6.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7.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8.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9.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14.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15.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以上就是【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副高节选)】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网经济师频道了解更多考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