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制定学科委员会规章(以下简称“学委会规章”)的目的是在学科常规第四条的指导下主持学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的体制建设、基本职责的履行,以及其它关于学委会的必要事务。
  体制
  第二条
  学委会应由五个成员组成,而且每个成员都应为日本精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
  学委会的五个成员中应有一个担任学委会主席。
  学委会主席应当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并代表学会。
  任期
  第三条
  学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最多可再连任两届。
  如果在学委会委员任期结束之时还有未决的案件,那么委员的任期将被延长至审议并结案以后。
  下一任学委会成员的任期将在他(她)的上一任任期结束时开始。
  会议
  第四条
  当收到控告人针对学会某会员的控诉,或者在接到上诉理事会退回学委会要求重审的案件时,学委会主席应当迅速召集学委会全体会议。
  在会议召开时学委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学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大多数委员的支持。当出现平局的时候,主席负责作决定。
  职责
  第五条
  学委会的职责有以下几条
  (1)接受针对学会某会员的控诉。
  (2)对控诉存档,仔细审议并做出判决。
  (3)在上诉理事会指导下对退回要求重审的案件的原始判决进行确认或者修正。
  (4)处理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学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5)处理任何其它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的属于学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事实调查和控告审议
  第六条
  学委会应当在对被控诉的案件经详细调查以后做出公正的判决。
  必要时,学委会应当组织起由学会会员或其他成员组成的特遣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与控诉相关的事实真相。
  判决
  第七条
  关于控诉,学委会应当作出以下决定中的一种
  (1)驳回控诉
  (2)按照学会管理条例第11.2条,对被控诉人进行惩罚。
  再检查审议
  第八条
  当再审议的判决返回到上诉理事会时,学委会可以要求特遣调查工作组在必要时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重新审议先前的决定,确认或者修改原始判决。
  调查权利
  第九条
  学委会和特遣调查工作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与案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的背景、答复,和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质问。
  解释机会
  第十条
  学委会和强制调查任务小组应当在对案件认真调查的前提下给予相关人足够的机会解释或者递交抗辩材料。
  在遵守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相关人可由学委会提前任命的看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通知
  第十一条
  当判决作出后,学委会主席应当立即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学会董事会、答辩人及控诉人发出通知。
  利益
  第十二条
  任何跟被控诉的案件有利益关系的学委会成员,在学委会讨论本案件时应当回避。
  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学委会或者特遣调查工作组的人员在涉入学委会或特别调查任务中,并得到机密信息时,除非有特殊理由上报,否则不允许公开或利用这些机密信息。对已从这些单位退休的人员以上要求同样成立。
  驱逐干扰
  第十四条
  在判决的时候,学委会有权驱逐干扰上述条款实现的委员离开会议。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学委会主席应当迅速向学会主席汇报这种事件处理情况及事件发生的原因。
  诉讼不公开
  第十五条
  学委会会议记录不应对公众公示。
  学委会会议时不允许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