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考研感兴趣的同学赶紧看过来,这里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法学考研法制史第三章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的内容,快来看看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参考。
法学考研法制史考点诉讼法律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构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构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构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郡、县政府及官员都有司法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
  1、含义:揭发,举报,争讼,控告,起诉
  2、告者:官、民
  3、类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告室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二)审讯程序:初审:告劾--捕系---讯狱---鞫狱---论狱—当狱---具狱。上诉:乞鞫;疑难案件:谳狱.特点:
  1、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
  2、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3、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三)执行(略)
  综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的时代特点★秦律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不成熟性。
  (1)体系庞杂律条繁苛。秦为强化统治,对人们生产、生活、思想、行为各方面均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条十分严密,律条极为繁琐。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创时期立法经验尚不成熟。
  (2)坚持奴隶解放,又保护奴隶制残余。
  (3)刑罚残酷野蛮,秦律沿袭奴隶制时代的肉刑,又发展了战国时代的劳役刑,刑种繁多,手段残酷.适用上数刑并用,广泛株连,轻罪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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