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并执行。
《暂行办法》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其他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暂行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投资运营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央企业。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决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决算。
《暂行办法》强调,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暂行办法》要求,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