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5月27日电日前公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今年会有具体动作”。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税制改革之一。虽然如同雾里看花,但却吸引了各方目光。从楼市调控、地方财政和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外界对房产税试点寄予了多重期待。
 

  房产税不应被视作

  “房地产调节税”

  2011年1月底,有关部门在上海、重庆启动房产税试点。上海主要针对新购房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0.4%、0.6%两档。重庆则偏重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以及新购高档商品房征收,税率为0.5%-1.2%。

  从试点效果看,开征房产税增加了应税住房购买者的持有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炒作心理,但对高房价并未如期待的那样起到“一剑封喉”作用。根据*7的官方统计数据,今年4月,上海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环比(比上月)、同比(比上年同期)分别上涨2.0%和10.2%,重庆则分别上涨1.1%和5.6%。

  上海多家二手房中介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对购房影响*5的是限购、限贷等,房产税对交易行为的影响并不明显。

  行政手段强于税收和市场手段,是目前调控的一个基本特征。说到底,房价取决于供求和预期,房产税本身并非“剑指”高房价。美国、日本等都征房产税,但依然经历过房价的暴涨和泡沫的破裂。

  房产税涉及公民的重要财产权,不能为了某种短期需要而仓促推出。将房产税视为“房地产调节税”,或可能为改革提供舆论利好,但如果不能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知,一旦无法达到调控效果,将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产权,也易伤害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并引发民意反弹,对房产税改革反而带来不利影响。
 

  房产税短时间内

  绝难代替土地金

  从全球范围来看,房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源;而且,只要是实施分税制的国家,房产税大多都由地方政府“独享”。比如,在美国,物业税约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0%;在英国,住房财产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其历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的家庭税。

  对于房产税,不少人抱以另一种期待:希望其能逐渐取代“土地财政”。但眼下这显然还只是一种愿望。

  近年来,不少城市对土地出让金收入依赖度居高不下,个别年份,比如2010年,一些城市的卖地收入甚至远远超过财政收入。但房产税收了多少?重庆曾披露“试点启动后10个月内主城区征税金额超过9000万元”,上海至去年认定的应税住房约为3万套,其征税金额也不是一个大数字。

  因此,“房产税代替地方土地金”的思路,可以在长远目标中进行设计,但绝不是短时间可达到的。(编注:由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央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诚君等执笔撰写的《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征求意见稿提出三个改变供地方式的方案:一是改革土地招投标拍卖制度为零地价或低成本价供地;二是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归中央;三是政府退出征地过程,实现建设用地供给的市场化,“初期可以考虑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方案进行试点。”财新网援引课题组成员、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司长李波的话说,目前对改革的有些问题还没有清晰答案,不如在中央确立底线、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创新,“让地方去试”,这三种方式都有可能提供解决思路。)

  专家还建议,开征房产税同时,要把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降下来,应“征减结合”甚至“以征促减”,不要增加社会负担。
 

  如果长期回避存量

  可能固化既得利益

  房产税是二次分配手段。今年2月下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从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视角看房产税,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

  其一,针对增量还是存量?针对增量,固然能减少改革阻力、便于试点和扩容起步;但如果长期回避存量,则可能造成既得利益固化。一些人认为,如果改善居住条件的正当诉求要交税、拥有多套房的富人却不征,这是在制造新的税收不公平。尤其是对大量空置住宅,更不能任其长期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占用土地资源。

  如果向存量房“开刀”,将实实在在触动多个阶层的利益,如何把握力度与节奏,需要智慧和勇气。

  其二,新增税收用于何处?国际经验表明,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营业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应该缩减、控制,而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可以逐步开征。但现在社会对新增税种有抵触,一个原因是税收使用不够透明,离真正的公共财政还有差距。有人甚至担心房产税成为“苛捐杂税”,会助长“吃饭财政”。

  试点阶段,房产税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应该说这是临时性的制度安排。一些专家建议,扩容以后,必须要就其如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出长远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