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我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又针对邮政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收问题分别发布公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据国税总局介绍,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5}*]申报期。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虽然,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并明确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支机构风险防控等具体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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