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13年至2017年,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规定:
  (1)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规定的其他图书、报刊。
  (2)其他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规定。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规定。
  2.自2013年至2017年,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免征增值税。
  3.自2013年至2017年,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自2013年1月至7月,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区域发展
  1月10日,根据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二)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一)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在5年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试验区内的企业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制度。
  (二)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法定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三)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制度,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四)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10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发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日,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即日起废止,中国现行税制的税种从此减少为18种。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个人取得的2012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规划中提出:城区老工业区搬迁企业享受现行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搬迁企业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统一享受现行契税优惠政策。
  7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一、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1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票工本费即日起取消。
  1月5日,根据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等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自当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强化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效率。
  2月25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同时废止。
  同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项目中有单行税法。
  5月10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0条。
  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报方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该办法实施细则——刘佐注)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规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的规定。
  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3年立法计划》,其中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税收征管法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列为预备项目。
  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务机关受理税务登记申报以后30日之内办理的规定改为当日办理。
  7月1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当日起施行。决定中有关税收的内容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二。删去第三十条*9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10月30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预算法(修改)、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列入*9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1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税收项目各有2个;在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税收项目有5个,涉及关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税收征管等方面。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县级政府要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税收收入占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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