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或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课税对象具有以下意义: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②课税对象体现着不同税种的征税范围;③其他税制要素的内容一般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的课税对象主要有四种:一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二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是以财产、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四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由于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任何一种税费都是针对具体的课税对象征收的,对课税对象进行税费筹划,相当于“釜底抽薪”,从基础性要素着手处理税费问题。税收实体法的课税对象是确定的,而作为课税对象本身在经济活动中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处于动态变化中,这种经济行为与另一种经济行为之间,往往具有可转换的一面,这就为以课税对象作为筹划对象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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