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高顿财经撰稿人 黎菲
美国当地时间11月4日,美国Ralls Corporation发布公告,宣布该公司与美国政府正式就Ralls Corporation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四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按理说这是一件美国公司状告本国政府的、在美国商业环境中非常常见的、再正常不过的经济诉讼,却在万里之外的中国媒体圈炸开了锅,数以千计的中国财经记者听到消息后半夜摸黑写稿。原因是这个案件的双方太不寻常,一方Ralls Corporation的背后是中国大名鼎鼎的三一集团,而被告不单单是美国政府,主要目标包括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掌握企业并购与投资生杀大权的神秘组织CFIUS。
无论中国企业在美国,还是美国集团在中国,总被世界冠以“两种政治体制的碰撞”,好像美国企业在中国发生经济纠纷从来就没赢过,中国企业到了美国处处不受待见一样。而这起诉讼的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Ralls Corporation与美国政府达成全面和解,根据和解协议,Ralls Corporation可以将四个风电项目转让给Ralls Corporation选定的第三方买家美籍华人唐学新医生,而美国政府则认定Ralls Corporation在美国进行的其他风电项目收购交易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美国政府欢迎Ralls Corporation和其背后的三一集团就未来更多的在美交易和投资项目提出申报。双方达成和解后,Ralls Corporation撤销诉讼,美国政府也相应撤销对Ralls Corporation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
从和解的最终结果来看,这更像是一个双方无奈的妥协。对于三一集团来说,他们虽然损失了所涉及四个风电项目继续修建的权利,但为了止损可以出售给自己选定的第三方买家。同时,三一集团未来在美国其他的投资项目摘掉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帽子。况且出售的第三方买家,此前也受到过美国政府的否决,未来情况究竟如何还不得而知。而美国政府、美国总统奥巴马、CFIUS则更像是认了错。虽然和解的纠纷不能算是“大获全胜”,但这样的结果在中美企业对话中,甚至是外资与美国企业打交道的历史中都是头一遭。
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收购纠纷其实非常有代表性,让笔者和高顿财经的专家们回顾一下整个事件发生的纠纷。
三一集团是怎么卯上奥巴马的? 三一,也就是三一重工,在国内工业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全国乃至全球机械制造业的领军企业。当然更多的中国人对三一重工的了解还是从近几年几起著名的“撕逼”开始的,比如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的湖南省内“撕逼”,最终闹出三一重工被迫搬迁的风波;比如三一重工和《财经》杂志的国内撕逼;甚至这次三一“撕逼”都撕到奥巴马头上了。当然还有9月底三一重工梁稳根随访习大大去了美国。
三一和奥巴马的恩怨要从2007年开始算起。全球装备制造业一直是美国的天下,在他们眼中只能“山寨”的中国人不可能在装备制造业上有所建树。这一情况在2007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2007年开始,三一集团开始了全球化的市场扩张,当然这里面就包括卡特彼勒的老家。三一重工当年在亚特兰大的工业园区购买了约92公顷的林地,斥资6000万美元建造了办公楼,并在周边修建了仓库。这是三一重工在美国尝试性投资的开始。其后为了打开美国风电业务市场,三一集团在美国注册成立了Ralls Corporation,该公司成为三一集团在美国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
2012年3月,Ralls Corporation收购美国TERNA能源旗下的四座风力发电厂,计划全部使用三一集团制造的风电机组。该桩并购发生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审查风电场的规划位置时得出“没有危害”的结论,这一结论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和美国国防部还做过沟通。并购完成后,隶属于美国海军西北舰队的俄勒冈州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场以影响军事飞行训练为由要求其中一座风力发电厂搬迁,Ralls Corporation在得到通知后执行了这一要求。而在一封写给当地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信件中,美国海军对Ralls Corporation的“配合与体贴表示感激”。
但是得到国防部的认可不意味着并购就一帆风顺,此时神秘组织CFIUS出现了。
2012年6月,由于Ralls Corporation一直没有申请审查,CFIUS要求Ralls Corporation的代理律师提交“自愿审查申请”,接受CFIUS的审查。6月28日,Ralls Corporation同意自愿申报并提交了申请。随后的7月和8月,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临时裁决——Ralls Corporation须停止继续四座风电场项目的修建,同时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将风电场及建设风电场所需要的设备出售。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国家安全为由中止了Ralls Corporation在俄勒冈州的这四个风电场建设项目。
2012年10月1日,Ralls Corporation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交诉状,直接将美国总统列为被告。两年后的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合议庭做出裁决,宣布美国总统奥巴马禁止Ralls Corporation收购四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 Corporation在该项目中的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法庭判决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 Corporation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
而后就是4日发生的新闻,美国总统和Ralls Corporation的诉讼达成和解,从表面结果上来看,中国企业三一重工好像还获得了胜利。于是国内媒体一片沸腾,一些人认为平民告总统的事情只可能在国内出现;另一些人则欢呼正义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为日后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树下了标杆。
但肯定有很多人会纳闷,美国总统奥巴马即使签发了总统令,那他是如何成为被告的?奥巴马的总统令中有什么内容以至于让三一集团不得不通过Ralls Corporation起诉他?难道仅仅是为了像孩童一样幼稚地博眼球么?
商业公司哪会那么幼稚。让笔者为大家展示这个故事的另一面,三一集团状告奥巴马远没有媒体上说得那么简单。
故事的另一个版本——三一集团为什么要状告奥巴马? 三一状告奥巴马是被逼无奈的,远没有国内媒体渲染地如此伟岸。
这起收购案中的交易方不止TERNA、Ralls Corporation和三一集团,其实真正的交易方是5个,它们分别是TERNA、Ralls Corporation、三一集团、美国创新可再生能源公司和中国企业澜溪风电科技。实际上,交易是由TERNA将四座风电场卖给美国智能风能公司,再由美国智能风能公司的母公司——美国创新可再生能源公司将四座风电场卖给Ralls Corporation。而Ralls Corporation和美国海军接触的同时,Ralls Corporation已经为这四座风电场在中国国内找到了下家——中国大型房地产企业亿城集团旗下子公司中嘉创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澜溪风电科技与三一集团达成协议,斥资购买Ralls Corporation100%股份。
美国创新可再生能源公司在2011年成立,美国智能风能公司成立于4个月后,之前没有相关商业记录,几乎就是为收购而生的来历不明的新公司。这两个公司的插手让交易几乎可以直接绕开CFIUS。
这一流程就比较清晰了。和美国政府最初的预期不同,位于俄勒冈州的这四座风力电厂并非通过交易出售给了美国公司,而是通过5方交易最终成为100%的中资公司资产,这意味着美国政府没有任何管辖权。风力电场通常通过远程控制,一旦交易最终完成,即便再出现威胁海军基地的情况,美国政府也无权要求风电场搬迁。
在CFIUS看来,Ralls Corporation的做法无疑是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举动,先斩后奏的做法更是一种欺骗,他们无法像以往一样,先允许交易开始再逐段审查交易细节。如果Ralls Corporation事先通知CFIUS,其可能会在剔除那个设在禁飞区内的风电站的前提下,批准剩余部分的交易继续进行。而更为火上浇油的是,在CFIUS仍然没有搞清楚交易的目的时,大连发改委在7月火速批准了澜溪风电科技对Ralls Corporation的收购。
前面提到过一个名字,第三方买家美籍华人唐学新医生,在这时出现。Ralls Corporation通知CFIUS将会把风电场项目卖给这个第三方买家,CFIUS则下达了交易禁令,要求Ralls Corporation告知买主信息。这份禁令将三一集团拉上前台,同时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登记了澜溪科技的境外投资项目。
就在这关键时刻,发生了Ralls Corporation被逼无奈状告CFIUS的事件。但得到CFIUS报告的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总统令,总统令中干了两件事:1、保持CFIUS禁令的同时,赋予CFIUS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包括三一集团在内所有涉案公司的账目,通信往来,企业备忘录,办公设备,电脑数据,软件的权力;还可以约谈所有涉案公司的员工和管理层;并授权司法部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执行该总统令。2、撤销了之前CFIUS的禁令。这样做的结果直接导致三一集团的收购不可能完成,同时让Ralls Corporation直接失去了起诉对象,不得已将美国总统奥巴马列为被告。
看似因为程序正义,实则双方都有妥协
这里就要重新评估一下Ralls Corporation和美国政府最后的和解,到底谁胜谁负。
三一集团输了吗?没有。如果不和解,这样的官司美国政府不可能输,如果官司一直打下去,三一集团所有的投入都要打水漂,其中包括600万美元的风电场收购资金、2500万美元的风电补贴、各种各样的设备投入和基建投入,最后还有运作收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解之后,三一集团可以将风电场项目出售给第三方买家,投资损失有人接盘了。
奥巴马和美国政府输了么?没有。奥巴马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回应这份起诉书,而是在10月29日提出动议要求法院撤销起诉,因为按照法律,总统在这类事务上的权力根本不在司法审查管辖范围之内。授权CFIUS和总统审查外商投资的《国防生产法案》中明确规定:“总统所采取的行为不适用于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美国国内也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美国政府。最后,法院撤销了起诉书中针对奥巴马总统越权和违反Ralls Corporation平等保护权利的指控,单单留下一个CFIUS的命令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指控。
由此看来,这份和解更像是一个需要撤回资金,另一个需要找面子并不留下授人以柄的证据,两个人一商量,就这么着吧,各取所需。
这就要感叹一下三一集团和代理律师发起诉讼的巧妙策略。他们明知收购被中止的结果已经不可逆,所以他们针对的是程序正义,也就是对美国政府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审查企业收购的行为并不报以异议,他们想要的只是美国政府在审查阶段公开所有资料,并允许涉及的企业公开申辩,然后在公布理由和依据的条件下重新评估审查是否通过。当然不通过的结果还是不会改变的。
最后 最后要说点细节问题,比如大家都感兴趣的那个神秘组织CFIUS,还有Ralls Corporation和三一集团的关系。
CFIUS英文全称为The Committee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中文一般翻译为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由美国财政部牵头,囊括司法、商务、国土安全、能源等11个美国政府机构的首长和5个观察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1988年美国国会立法,由里根总统下令审核所有“由外国人发起或与外国人有关的兼并收购,并评估该交易是否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中国人对这个机构也并不陌生,仅2009到2011的三年间,外资委就评估调查了20起与中国企业有关的收购案,其中比较著名的包括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收购摩托罗拉手机业务,中海油收购Unocal Corporation。
CFIUS对于美国企业的震撼力,就像IRS对美国个人的震撼力一样。
其实对于国外投资的审查和限定在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即使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比如中国的某些领域,国外企业进入中国须和中国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且中方资本要超过50%,等等。而马云此前的很多资本动作,都与广电等领域禁止向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开放有关。
Ralls Corporation是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企业。什么是关联企业?企业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税法中对关联企业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咨询了高顿财经
CPA研究中心研究员Kally,她解释道,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此次三一集团收购纠纷教会了中国企业什么?高顿财经
USCPA研究院专家认为,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一定会遇到审查等待遇,这种待遇不能算是单纯的不公平和歧视。因为这种审查并非只针对中国,也并非出于意识形态和简单的政治诉求。中兴华为一直无法登陆美国市场,同样沙特也曾遭遇收购美国海港遭中止的案例。中国企业能做的就是摸清游戏规则,并且完全遵循当地的游戏规则,即便出现纠纷也要按照法定的正常渠道解决。*4不要擅自耍小聪明,试图绕过美国的监管体系。否则交易被拒本没有多少损失,交易被中止有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同时,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营,很多时候应该在投资合作先期就尽量规避相关风险,做好法律环境的评估,不要等到有争端的时候才去考虑用法律的手段解决。
▎本文作者黎菲,来源高顿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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